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有效盘活利用闲置资产,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与运行指南》(GB/T44127-2024)和《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湘财资〔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常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常德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4日
常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盘活闲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常财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湘财资〔202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经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是指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配置的资产以及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批量集中采购购置的储备资产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公物仓包括以实体仓库为主体的实体公物仓和以信息化平台为主体的虚拟公物仓等。
实体公物仓是指集中存放、统筹利用公物仓资产,具有相应设施设备的实体仓库。
虚拟公物仓是指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公物仓资产进行汇聚、展示,线上办理相关业务,形成的以虚拟在仓资产信息、业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以资产管理系统为依托,推行运用公物仓管理机制,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公物仓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审批公物仓资产处置等事项,对公物仓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制定有关公物仓管理实施细则,牵头建立一体化预算管理系统资产管理板块公物仓模块,按规定审批公物仓资产的调剂、处置等事项,承担有关公物仓管理事项,指导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物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立市直集中仓,并由市市直机关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直国资中心)具体负责公物仓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健全完善公物仓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
(三)负责具体组织公物仓资产处置工作;
(四)负责督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上缴或归还公物仓资产;
(五)负责建立和维护公物仓资产管理系统;
(六)负责编制库存资产报表,定期向市财政局上报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七)负责保障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全市性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和新组建机构、市级部门所需办公物资的配置;
(八)负责公物仓实体仓和虚拟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物仓资产进行部门监管,督促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对符合入仓条件的资产应入尽入,督导执行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政策,配合做好资产入仓、调剂、借用、归还和退仓等具体管理工作,接受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公物仓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执行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政策,办理公物仓资产入仓、借用、归还、调剂和退仓等有关手续,负责相关资产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完整。
有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或购置的科研仪器设施等资产,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到共享共用。
第三章 范围和原则
第九条 管理范围。除国家、省和我市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土地、房屋、车辆、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等)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超编制配置的资产;
(二)机构改革或办公用房调整中腾退的资产;
(三)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组建临时机构、承担专项任务配置的资产;
(四)因技术等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五)行政事业单位罚没资产、集中管理的待处置资产等;
(六)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集中统一管理的应急保障物资等;
(七)从社会租赁机构租赁,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运转的资产;
(八)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十条 管理模式。对纳入公物仓的实物资产的保管,原则上以分散管理为主,集中管理为辅。对确无保管场所,且小型、便于移动的资产,如为重大会议、大型活动及临时性工作配置的资产,在活动或相关工作结束后,应将有关资产移交市直集中仓统筹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原则。公物仓管理应当坚持实物资产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优化配置;
(二)科学整合,共享共建;
(三)循环利用,厉行节约;
(四)动态管理,高效便利;
(五)公开透明,处置规范。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解决。对不接受调剂的,市财政局不予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对公物仓资产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年清理一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将公物仓内闲置超过一年,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资产,及时办理公物仓资产退仓,并按照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做好后续资产处置工作。
第四章 管理流程和要求
第十三条 资产入仓应通过公物仓资产管理系统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交申请。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公物仓资产管理系统提交资产入仓申请,说明资产品目、规格型号、数量、资产原值、用途、入仓理由等事项,并上传资产实物图片及相关凭证,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
(二)审核入仓。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单位入仓申请和相关资料,并现场查勘拟入仓资产情况后,确定入仓资产管理模式和存放地点。
属分散管理的,入仓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办理公物仓资产入仓手续,实物资产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属集中管理的,入仓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办理公物仓资产调剂手续,实物资产由市直国资中心负责管理。申请入仓单位在完成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资产移送市直集中仓,运费及拆装等费用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第十四条 资产查询可通过公物仓资产管理系统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资产查询匹配。公物仓资产管理系统将资产信息推送给申请单位进行匹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资产的具体使用类型等信息确认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并根据查询匹配的相关信息,生成《在仓资产查询结果选用确认单》。市财政局凭《在仓资产查询结果选用确认单》审核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
(二)拟选用资产确认。申请单位在线初步确定拟选用公物仓资产的,公物仓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资产所在单位和申请单位,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验确定相关资产是否适用,申请单位在公物仓资产管理系统填写资产现场核验结果,启动调拨、借用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资产调剂、借用、捐赠应通过公物仓资产管理系统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资产调剂。申请调剂资产的单位应在公物仓资产管理系统提交资产调剂申请,经主管部门确认,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审批。市本级资产调剂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跨层级、跨区域调剂的,通用资产和原有价值20万元以下房屋、土地、车辆和其它资产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原有价值20万元以上房屋、土地、车辆和其它资产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完成审批手续后,申请资产调剂的单位与资产保管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承担运费和拆装等费用。保管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协调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二)资产借用。申请借用资产的单位,应在公物仓资产管理系统提交资产借用申请,经主管部门确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办理公物仓资产借用手续。
申请借用单位应按规定与资产保管单位签订借用协议(原则上期限不超过1年),并办理资产借用交接手续。保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调办理有关手续。借用期间资产发生损坏的,由申请借用单位负责维修维护。借用期满后,申请借用单位应及时归还资产。借用和归还产生的运费及拆装等费用均由申请借用单位承担。
(三)资产捐赠。公物仓资产需对外捐赠的,应由提出捐赠事项的一方明确捐赠主体和捐赠用途,按照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资产退仓应通过公物仓资产管理系统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属分散管理的公物仓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公物仓资产中需要重新使用、处置的资产情况,应在公物仓资产管理系统中提出退仓申请,经主管部门确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办理公物仓资产退仓手续。其中需重新使用的资产,纳入单位在用资产进行管理;需以报废、转让、捐赠等方式处置的资产,应按照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属集中管理的公物仓资产,闲置超过一年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以报废、转让、捐赠等方式进行退仓处置,按照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账务处理。涉及资产调剂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做好资产权属管理和账务处理工作,凭公物仓资产调剂手续、资产交接单等相关资料履行财务手续,及时做好资产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对纳入集中管理的公物仓资产,市直国资中心应凭资产调剂审批手续、资产交接单等相关资料履行财务手续,及时做好资产账务处理,资产纳入市直国资中心资产管理范围。市直国资中心资产应当建立市直集中仓资产登记保管账簿,实行严格的账卡管理制度,以反映保管的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凭资产调剂审批手续、资产交接单等相关资料办理资产账务销账。
第十八条 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组建临时机构、承担专项任务配置的资产的,由市直集中仓统一保障,公物仓无法满足配置需求时,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经费购置。
第十九条 资产保管单位应对在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分区、分类管理,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维修和维护,防止资产腐蚀变质、丢失、损坏。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季度对本单位资产进行盘点统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全部入仓,确保公物仓资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每年度1月31日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集中管理资产增减变动、调剂使用及资产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涉及机构改革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涉改单位负责对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凡超过规定标准配置或闲置的资产,应在机构调整到位后1个月内,办理资产入仓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承担专项任务配置的资产,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由牵头单位负责清理盘点,及时办理资产入仓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因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或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应在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撤销或集中办公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牵头单位负责对资产清理盘点后,及时办理资产入仓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物仓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具缴款单,处置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托湖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开发公物仓管理模块对入仓资产实行全流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系统以湖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的资产卡片信息为基础,对公物仓资产入仓、调剂、借用、退仓等不同阶段的管理事项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直国资中心应在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加强公物仓资产日常管理。公物仓资产因使用、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毁的,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责任人原则上应以不低于丢失、损毁资产的账面净值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将公物仓的资产使用情况纳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全面掌握本部门、本单位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和使用状况等,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所提交的公物仓资产信息的审核检查。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级党政机关闲置办公用房管理,按《常德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公物仓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管理,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所需相关经费列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预算。
第三十二条 涉密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